已结婚并已共同生活的,一般不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没有任何夫妻生活?需要退部分
协议离婚的话,看协商结果。诉讼的话,可能需要部分退还。
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可能需要退还部分彩礼。
不用全部退还。另外,如果当地风俗不予退还,可以拒绝返还彩礼。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需要退还,但是如果男方故意隐瞒自身生理缺陷的,应当退还。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于男方有性功能障碍不能过性生活,女方可以要求离婚。由于结婚时间短,如果彩礼数额距地,女方可以退部分彩礼给男方。
你们双方是否有领取结婚证,如果已经领取结婚证,而且已经同居,因为过错在男方,因为在一起时间不长,所以只需返还10%的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