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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婚姻法律咨询 >> 荆门婚姻法律咨询 >> 离婚后孩子归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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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德富律师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回复时间: 2016-05-13 17:11:08

    向德富律师 电话:13581346528 帮助人数:37人 [湖北-荆门]

  • 马永杰 律师

    协议优先,协议不成法院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判决

    回复时间: 2016-05-13 15:26:02
    马永杰律师 电话:13256416886 帮助人数:611人 [山东-济南]

  • 唐伟元 律师

    看孩子和你们夫妻具体情况。

    回复时间: 2016-05-13 15:27:01
    唐伟元律师 电话:18305576353 帮助人数:3087人 [安徽-宿州]

  • 李高林 律师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抚养小孩的一方享有监护权,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小孩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没有所谓归属权之说。

    回复时间: 2016-05-13 15:27:42
    李高林律师 电话:18671619748 帮助人数:76人 [湖北-荆门]

  • 宋文亮 律师

    你好,如果能协商的按照协商的结果来,或者离婚前又协议的按照协议来。协议不成法院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判决。孩子2周岁一下的一般由女方抚养。

    回复时间: 2016-05-13 15:39:25
    宋文亮律师 电话:18654566511 帮助人数:208人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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