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是没有法律关系的
根据《收养法》26、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子女可以自主选择与养父母或者生父母生活。
先要解除收养关系,然后才能恢复父母子女关系
先解除收养关系,再办户口和恢复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