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故如果你能证明你老公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家暴、虐待遗弃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不是只有精神损失。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你没有收入来源的,可以要求对方适当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你能证明符合上述情况之一或多项,可以要求法院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