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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制离婚?强制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核心提示:什么是强制离婚?很多生活在纠结的夫妻感情生活中的人,难以忍受这种畸形婚姻所带来的折磨,于是想要离婚。但是又怕另一方不同意,于是想到了法律具有强制性,真的有强制性离婚这种方式吗?如果有,那么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更多离婚的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这里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我国已经进入文明社会很多年了,早就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都不受到他人的干涉。然而有的人因为婚姻不幸福,一方不愿意离婚而希望强制性离婚。真的有强制性离婚这种方式存在吗?如果有,强制性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将为大家解开心中的疑惑。

强制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在我国,离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强制性离婚这一方式的。除非该婚姻本身是无效婚姻,如不符合法定婚龄等,可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一般情况下是参照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那么这两种离婚方式都需要什么条件呢?

协议离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二)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

(三)协议离婚时还必须对子女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四)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网友咨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协议离婚无效?

张某(女)与王某(男)系夫妻关系,2011年年底张某出现严重的幻觉幻听症状,经常胡言乱语。2012年年初病情愈发严重,王某见此状于2012年2月带张某去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张某精神状态逐渐好转后张某及其父亲委托本律师代理了这起行政诉讼,被告为某民政局,王某被列为第三人,确认某民政局离婚登记行为无效。本案在诉讼中我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在离婚当天的民事行为能力做了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张某在离婚当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婚姻帮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婚姻登记机构不与受理。第二: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张某在离婚登记当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离婚行为及离婚协议均属于无效行为。第三:被告某民政局未尽基本的审查义务所做出的离婚登记行为无效,应恢复原告张某与第三人王某的婚姻关系。第四:第三人王某未再婚,故恢复原告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具有可行性。

诉讼离婚的条件

法律规定,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网友咨询:如何进行诉讼离婚?

曹某、梁某于1990年7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1月11日生育儿子梁某某。婚后双方出现感情不和,并自2009年分居至今。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中路7号1302房是曹某、梁某于1999年10月购买,目前房屋登记在梁某名下,由梁某管业。2011年12月22日,曹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离婚并平分上述房产。本案中,梁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其为残疾人,月收入为1500元/月,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梁某身体残疾,长期需要请人员照顾护理;而梁某每月实发工资约1500元,难以负担护理费、生活费等必需开支,应属生活困难,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因此,如果离婚需要的条件参照上述即可。

网友咨询:夫妻双方均为香港居民,离婚后如何分割在内地不动产的处理?

杨某与其妻胡某,均为香港居民。2005年9月在香港法院离婚。但因婚姻存续期间在深圳共有两套房产,登记在其妻胡某名下,香港法法院在判决离婚时未作处理,杨某在离婚后,在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人均一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当中,当事人的目的,就是将在深圳的两套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适用我国婚姻法,这本来就是一个极为普通的婚姻案件,但由于夫妻双方均为港人,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制度不同,便产生了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香港居民的离婚依据是香港法院的判决,由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尚未就相互承认生效判决达成相关安排,对于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不能直接予以承认。

所以,虽然杨某和胡某在香港离婚,并取得了法院的判,在大陆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时,也将此判决经过合法的认证程序提交给了法院,真实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均无可置疑,但导致案件被撤销的原因,却是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离婚判决内地法院地暂时无法承认,所以,其离婚判决的效力无法及于内地。这样一来,要想处理夫妻双方在大陆地区的不动产,唯一的办法就只有在内地法院作出离婚判决,这样才能确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从而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来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港人夫妻双方在分割广东省内不动产前,向内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必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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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必须存在合理合法的夫妻关系。只有不合理的婚姻关系,才会有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强制离婚的条件就介绍到这里,希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离婚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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