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怎么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
在实践中,法律上的重婚容易认定,但实践上的重婚较难认定。应当将有配偶的人再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虽未再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并且生儿育女的 等以上行为都应当认定为重婚,这样,可以更好地制止和处罚重婚行为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中将其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上述规定来看,认定同居的充分条件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维持一种持续、稳定地非共同居住关系,或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维持一种非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关系都不应视作是同居。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的“情人关系”、“艳遇” 等都不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同居”范围,所以因上述关系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无法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这一解释是有悖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的,因为《婚姻法》在总则中,有一条禁止性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该条其实对“包二奶”、“养情妇”,“纳妾”等不良行为明确予以禁止。还有一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其实在倡导“以德治家”,建设“德治家庭”,但一方如果无视这一倡导,与他人同居,同样可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个理由。而且从现实生活来看,“情人关系”、“艳遇”对 夫妻关系的影响并不比“重婚”、“同居”所造成的损害小,因此如果说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本意是要让那些轻视、践踏婚姻的一方付出代价让受害方得到一定补偿,并试图通过此种制度增强婚姻的稳固性,减少社会上“婚外恋”情况的话,那么将“情人关系”、“艳遇”排除在损害赔偿制度之外,那就是在纵容有此爱好的人。
3、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已成为困扰许多婚姻家庭的一个重大问题。近些年,完善立法以惩治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婚姻法多层次、全方位的对家庭暴力作了规定。其中,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就是一种损害赔偿情形。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凡是夫妻一方有类似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且这种行为导致离婚的后果,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事实上,婚姻法列举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这几种情形,与该法在“总则”中首次增加的四个“禁止性规定”是相对应的。因为夫妻任何一方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都有可能导致无过错方受到损害,从而也就为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赔多少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时,受害方可以就精神上的损失要求另一方给予的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是每个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方都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因此,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
具体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可能会比上述赔偿要高一些。
网友咨询:离婚时协议补偿金,到时不给怎么办
离婚时协议男方要了房,答应补偿女方25万,但男方说暂时没钱,一年后(2014年3月)到期一次性付清。万一到期男方不给,他另有一套单位的住房(不是商品房,交租金),我可以申请抵押离婚时他要的房产吗?若不行,我怎么可以要回补偿金。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如果房产证上有你名字,可以要求等他给钱再过户给他,如果没有你的名字,则可以再到期后起诉他要求还钱,并且申请法院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以防止他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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