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包括未经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间赠予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无过错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
由于修正后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了夫妻可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订立协议,那么在有该财产协议的情况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将其自身的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无过错方无权对该部分赠与财产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该赠与行为影响到《婚姻法》第20条所规定的“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时,无过错方仍可以要求过错配偶方赔偿因其不履行扶养义务而给无过错方所带来的物质损失。
对于精神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过错方因婚外恋离婚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是其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
但精神赔偿数额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来予以确定。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都是补偿性质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不高。
二、离婚赔偿的受诉法院
对于在离婚诉讼时即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请的案件,应由受理该离婚诉讼的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在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或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等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及损害赔偿诉讼也会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对于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后1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起诉的案件,依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应由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一方,即无过错方的原配偶方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那么原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可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呢?法律未对此有明确说明,但鉴于原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对案情、当事人的情况都比较了解,从解约司法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我们希望日后的司法解释能作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也包括原管辖离婚诉讼法院的相关规定。
网友咨询:离婚的赔偿问题
本人的婚姻有了很大的问题,虽然本人结婚才半年不到。 在婚后,由于女方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我没有答应,比如:本人的工资要归女方所用;本人的母亲不能和我们生活在一起。所以有了较为激烈的争吵。导致了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由于在结婚的时候,所有的费用都是本人承担,而且现在本人的母亲身体不好,需要用钱,所以经济有困难。 所以,我想请问,我能否提出赔偿的要求?一般来说提出多少算是合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其实我认为不仅仅是感情问题,而是对问题的处理分歧,不一定要离婚解决。 事先没有就结婚后的生活如何安排,是双方没有考虑周全就结婚了。 但是现实生活摆在目前,应该尽可能处理好,可以暂时不同意离婚,冷处理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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