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李刚采用威胁的手段迫使汪雨菲与其结婚,婚后,李刚经常对汪雨菲拳打脚踢,经常吵架,终于,汪雨菲不堪如此折磨,在结婚后第九个月向法院提出撤销二人婚姻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问是否合理?(上文人物均化名)
律师分析
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因胁迫所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任命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或恢复自由之身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李刚和汪雨菲的婚姻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婚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李刚和汪雨菲婚姻期间所取得财产为二人共同所有,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协商为先,不成,由法院依法判决。所以汪雨菲的要求是合理的。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网友咨询:结婚后财产怎么分配啊?
我跟我老公结婚了,那我结婚之前有套房子那套房上面也没有我老公的名字以后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么?我想知道结婚后我们的财产是怎么分配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判定 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夫妻间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具体如下: 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 如果没有婚后财产协议或者协议约定无效时,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规定。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婚姻法》规定,具体包括: ① 工资、奖金; ② 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 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第二:《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以上五种情形基本上归纳了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变的,不可能全部归纳在上述五种情形,具体的情形还需要仔细的分析归类。 下面归纳一下哪些情形下属于个人财产 第一:《婚姻法》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二:《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无效婚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