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赔偿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根据司法解释,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同时,提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向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则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丧失了赔偿请求权。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200x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使精神损害赔偿趋于完善。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说:“与有配偶者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是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慰抚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
可见,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基于离婚这一事实可请求慰抚金。而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二、谁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而这里所指的无过错应当是相对与离婚损害赔偿而言,不能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否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也有学者认为权利主体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但我们认为其他家庭成员基于遗弃、虐待等原因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是不以婚姻或家庭关系为基础的,是独立于身份关系的。因此,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其他家庭财产是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人。
网友咨询:关于车祸的赔偿,离婚时是否有权力分得?
各位委师朋友们,你们好 本人现在有一些问题不明白,想要咨询一下: 我的小姑子出车祸,得到赔款大概有十多万左右.现在有这样几个问题: 1、她和她的老公并没有登记,没有和法的婚姻手续。 2、她和她的老公在三年前育有一个女儿,由于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小孩现在没有户口。小孩一直由我的公公婆婆带。 3、在出车祸之前,至出完车祸得到赔偿这段时间,我公公催他补办结婚手续,他以种种借口推脱,不肯办理。 4、得到赔款之后,他却主动要求登记,并把我的小姑子接到他家里。 我现在想就以上问题咨询一下: 1、婚前财产公正,受登记与否的限制吗??是否登记前登记后都可以进行?? 2、一定要经过双方的同意吗??如果他老公不肯,而我小姑子为了保证以后的生活,在大脑撞的不是很正常的情况,是否可以单方面办理并由她的父母代办呢?? 3、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离婚了,小孩是否可以由男方抚养呢? 4、还有什么法律办法,可以有效阻止她的老公居心不良的想要分这笔钱,然后抛物弃她呢,可者,即使被他抛弃了,也不要让他占到便宜???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你的小姑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然即便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赔款也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如果她失去行为能力,那么,其民事行为要由其监护人来进行。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建议选择解除同居关系,或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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