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么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已取得结婚证;同时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因此,凡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他们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夫妻一方因特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
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则被排除在外。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至于其他过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难免,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
二、女方可主张同居青春补偿费么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诉讼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网友咨询:关于车祸的赔偿,离婚时是否有权力分得?
各位委师朋友们,你们好 本人现在有一些问题不明白,想要咨询一下: 我的小姑子出车祸,得到赔款大概有十多万左右.现在有这样几个问题: 1、她和她的老公并没有登记,没有和法的婚姻手续。 2、她和她的老公在三年前育有一个女儿,由于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小孩现在没有户口。小孩一直由我的公公婆婆带。 3、在出车祸之前,至出完车祸得到赔偿这段时间,我公公催他补办结婚手续,他以种种借口推脱,不肯办理。 4、得到赔款之后,他却主动要求登记,并把我的小姑子接到他家里。 我现在想就以上问题咨询一下: 1、婚前财产公正,受登记与否的限制吗??是否登记前登记后都可以进行?? 2、一定要经过双方的同意吗??如果他老公不肯,而我小姑子为了保证以后的生活,在大脑撞的不是很正常的情况,是否可以单方面办理并由她的父母代办呢?? 3、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离婚了,小孩是否可以由男方抚养呢? 4、还有什么法律办法,可以有效阻止她的老公居心不良的想要分这笔钱,然后抛物弃她呢,可者,即使被他抛弃了,也不要让他占到便宜???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你的小姑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然即便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赔款也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如果她失去行为能力,那么,其民事行为要由其监护人来进行。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建议选择解除同居关系,或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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