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和侯某于200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相处3年后,于2001年4月在河南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7月,张某、侯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开始分居,2007年10月和2008年10月,张某先后起诉要求与侯某离婚,法院两次均判决不准离婚。现张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某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在庭审中,侯某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对方坚持离婚,则要求对方按照婚前协议的内容支付侯某2500万元。张某不同意支付。
庭审期间,侯某提供该份婚前协议书,并出具了一份律师见证意见书。该协议书第1款约定:“甲方张某自愿将自己所有的婚前财产人民币2
500万元赠与乙方侯某。张某承诺婚后以每年年底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侯某,直至2
500万元付清。如果期间婚姻发生变故,自离婚之日起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剩余款项……”第2款约定:“甲方张某自愿于婚后一个月内赠与乙方侯某结婚礼金人民币200万元……”侯某表示,原告张某仅按照协议书的第2款内容向其给付了结婚礼金人民币200万元,但对于第1款从未履行过。张某对该份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协议书约定的金额远远高于正常婚姻中发生的财产关系的合理数额,被告基于婚姻骗取原告的财产,原告已经给付被告人民币200万元,故不同意继续履行该份协议书。双方对此问题争执不下。
【律师解析】
在本案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是原、被告于婚前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第一,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以下列方面进行考量:首先,双方的婚姻基础,若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对彼此的了解不足以建立夫妻感情的,属缺乏婚姻基础。其次,双方的婚后感情,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或因感情不和分居较长时间的,又无共同生活的可能的则可认定为感情破裂。再次,双方离婚的原因,若双方难以包容彼此,性格、文化背景差异较大,或者一方存在品行、作风问题,导致双方难以和解,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最后,双方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若双方不能原谅彼此的错误,可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存在上述情形,又在离婚诉讼中调节无效的,则可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夫妻双方婚前系自由恋爱,相处3年后缔结婚姻,可认定双方婚前具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因双方年龄差异大,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并在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即开始分居,分居时间较长。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基于积极改善双方感情的角度,均未准予离婚。夫妻另一方在多次表达持续婚姻关系的意愿后,夫妻一方均未予同意并予以回避,致使双方感情持续恶化,可认定双方再无共同生活的可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
第二,对于婚前财产协议,其效力问题应考虑:双方签订协议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公共、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若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亦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应认定协议效力。但是,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名义是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实质是张某将婚前财产无偿赠与侯某,应当按照赠与协议处理,而非婚前财产协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对于因夫妻之间对不能预期的财产进行赠与,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实际上并未发生转移,故夫妻一方主张离婚,且不愿意再继续履行该财产协议的,在赠与财产没有发生转移之前,夫妻一方有权撤销赠与,即夫妻另一方无权要求其配偶继续履行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因此法院依据《合同法》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小编结语:通过上述案例可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对于因夫妻之间对不能预期的财产进行赠与,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实际上并未发生转移,故夫妻一方主张离婚,且不愿意再继续履行该财产协议的,在赠与财产没有发生转移之前,夫妻一方有权撤销赠与,即夫妻另一方无权要求其配偶继续履行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因此法院依据《合同法》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婚前签订赠与协议婚后反悔能撤销吗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可撤销婚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