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妻”的现实之痛
相信很多人看过电影《断背山》,它讲述了美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乡村,两个男青年真挚相爱,后来却分别与异性结婚生子的故事。而在现实生活中,《断背山》的背后,男同性恋者妻子(又称“同妻”)的现实之痛,却少有人提及。
2005年,央视播出记者柴静做的一期题为《以生命名义》的节目,这是国内主流媒体首次深入探讨有关“同性恋”和“同妻”群体的话题。一位“同妻”说,“由于传统社会的认知障碍,中国的男同性恋中,90%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选择了婚姻,而他们的配偶大多数对此一无所知。”
根据相关组织的调查,国内约有3000多万同性恋者,其中,“同妻”人数估计在1600万左右。她们不仅得不到“性福”,很多还要遭受冷落、白眼、漠视和家庭暴力。因为受社会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她们大多选择了沉默。但也有一部分“同妻”,勇敢地追求自己的幸福,对同性恋配偶大胆地说 “不”,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法官却常常苦恼于找不到解决此类婚姻纠纷的法律依据。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宋少源认为,基于配偶是同性恋,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四种类型:要求撤销婚姻、判决离婚、索要损害赔偿及要求多分共有财产。提起诉讼的多是女性,而且提出撤销婚姻的居多。
该判“离”还是“撤”
因为夫妻一方为同性恋而起诉离婚的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那么法院判“离”或“撤”的标准是什么?
依据《婚姻法》,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主要标准。同性恋虽然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质量,但未必一定会导致感情破裂,进而离婚。
什么样的婚姻可撤销呢?当事人受到胁迫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事后可适用撤销婚姻。
那么,一方为同性恋的异性婚姻,究竟该属于哪种情形?
宋少源分析,近年裁处涉及同性恋问题的离婚案件,大多是异性恋者发现配偶是同性恋,要求判决离婚;另有一部分婚后发现配偶是同性恋,遂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北京市一中院调研后提出,此类婚姻,“同妻”如果走离婚程序应为“离异”,而事实上双方并未性接触,恢复“未婚”身份更能保障权益。将此类婚姻纳入可撤销的范畴,对性取向正常的配偶和同性恋者都较为有益。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在财产分割中可对无过错方进行照顾。
对这份调研报告,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卢明生律师表示:以撤销婚姻作为对异性恋者的救济手段,实为以性取向的不同作为撤销婚姻理由的扩大解释,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他认为,建议撤销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理由是一方或者双方的结婚意思表示不真实,这个理由难以说通。假如此类以欺骗为由撤销婚姻之法可行,那么一方或双方在婚前隐瞒自己的婚史、虚构介绍自己的身世、学历、年龄等,必然也存在一方或双方结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按此推理,前述列举存在“欺骗”的婚姻是否都能够撤销?如果不能,那么是否存在对同性恋者的选择性对待?而这样的差异化对待可能是对同性恋者的变相歧视。
“婚姻和谐”应消除性取向歧视
“简单地将异性恋视为性取向正常、同性恋视为性取向不正常,似乎有失严谨。”卢明生表示,《婚姻法》“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作为解决此类婚姻纠纷的法律依据。
同性恋异性婚姻虽然会影响配偶性权益的实现,但并没有被列入禁止结婚的行列。同性恋亲友会执行主任阿强认为,“将该类婚姻纳入到可撤销婚姻范畴,对异性恋配偶和同性恋者都较为有益”的建议,基本没有可行性。
他说,为什么中国会有这么多“同妻”?原因就是社会的偏见和歧视,一些同性恋者为了避免受歧视,只得用异性婚姻来隐藏自己的性倾向;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只有与异性结婚,才能生孩子;还有一些人婚前根本不明白自己的性倾向,“稀里糊涂就结婚了”;另外,还有相当比例的双性恋者,结婚时,不仅双方自愿,且根本不存在有意的隐瞒。
“同妻”悲剧的最终解决,应当为同性婚姻立法,减少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歧视。
网友咨询: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不是离婚,是撤消婚姻,还有,他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借了人家的钱,我用还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只要感情破裂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从你上一贴中的陈述看,“他电话威胁我说必须登记结婚,要不老家的人就不让他回去过年,我当时是不情愿的但还是回去登记”不能构成婚姻无效的条件,你们只能诉讼离婚,男方的借款如果没有用于家庭,你不承担该笔债务。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同妻”受到很多人的歧视,卢明生表示,《婚姻法》“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作为解决此类婚姻纠纷的法律依据。“同妻”求撤销婚姻,判“撤”还是“离”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可撤销婚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