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导读】
詹某与叶某本是一对恋人,但后来通过交往,叶某感觉两人之间的性格有点格格不入,于是便提出了分手。詹某很是恼火,并用刀威胁叶某,逼其与自己结婚。叶某迫于无奈,只好同意了詹某的要求。但事后叶某的姐妹告知她,像她这样被胁迫缔结的婚姻在法律上是可以被撤销的。于是,叶某申请撤销婚姻。那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可撤销婚姻应如何处理呢?她若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那法院应如何处理呢?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可撤销婚姻的处理方式的法律问题。本案中,若叶某去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手续,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的,并且不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就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若叶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且当事人不得上诉;关于财产分割方面,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否则都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关于子女抚养方面,按离婚诉讼的原则处理。
【深度解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此权利而使该婚姻无效。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婚姻登记条例》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网友咨询:怎么认定可撤销婚姻?
领证没有办婚礼,可以撤销结婚证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需要去办理离婚登记。婚姻不是儿戏,但法定程序就是这样,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只能再去办理离婚证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案件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可撤销婚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