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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如何处理?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向他人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分居期间债务应如何处理呢?更多夫妻分居期间债务的归属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关于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在现实生活中,一方所借的债存在多种可能,既可能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债,也可能是基于赌博、吸毒等违法事实所产生的债。因此,一方举债所负的债的范围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的范围存在明显区别,不能认为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一概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在分居期间的债务的认定:

1、分居不是离婚。

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享有追偿权。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自己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担连带责任限额内可以向对方主张追偿,以维护自身利益。

网友咨询一:夫妻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算共同债务吗?

法律方面的问题,夫妻分居期间有一方恶意欠债(理由是编造孩子生病住院等等),那么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另一方需要负担此债务吗?什么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不承担此恶意欠债?请知道的朋友解答一下,急!谢了……

婚姻帮律师解答:

理论上法律没有承认分居的这种状态,所以还属于婚姻延续期内,所以理论上是要共同分担,借款肯定以对方个人名义签订(不可能拿到你的签名吧),所以可以要求对方出具欠款使用的具体证据,如住院病例、发票等,若是借款用途真的发生双方共有的,如孩子、房贷等,就的确需要共同分担。若协议离婚,可以在协议中注明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没有共同债务分担等字样分清责任。

网友咨询二:分居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2013年2月,我和前夫李某因感情不和分居。2015年2月,在法院的主持下,我和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2015年3月,一位债权人张某找到我,说我丈夫于2013年10月向其借款十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现在已经到期。张某认为,这笔借款为我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是夫妻共同债务,我也有偿还的义务。现在无法找到李某本人,要求我偿还该笔借款。我想问:李某借款时,我和李某已经分居,现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对借款毫不知情,这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有归还义务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意思说,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例外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符合上述两个情形,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借款的夫或妻不需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如果李某与张某未在借条上明确该债务为李某的个人债务,您与王某亦未曾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笔借款属于你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您有偿还的责任和义务。

二、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怎么处理?

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

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

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网友咨询三:分居期间债务如何分担?

夫妻分居期内,丈夫因生意欠了5万元债务,离婚时丈夫要求妻子也要承担债务。日前,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原、被告离婚,5万元债务由原告王某清偿。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于2011年1月分居生活。

2012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20万元,后归还其15万元,仍欠了5万元的债务。2013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与张某共同承担这5万元的债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王某向李某借款是发生在王某与张某分居期间,其借款并非用以夫妻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而且原告王某也无证据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其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该债务仍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理应由其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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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期间的单方举债,既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也不能全部草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多分居期间债务归属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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