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离婚登记证件有哪些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四)当事人各提交2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二、如何办理涉外离婚登记手续
(一)出示证件。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二)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三)填写《离婚协议书》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四)审查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五)发证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六)申请涉外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七)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
(八)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网友咨询:我老公是韩国人,因为生活习惯不同我们打算离婚,涉外婚姻如何离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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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国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的程序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书面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要在国内法院当作证据使用的: 第一步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步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 第三步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法院使用。 二、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需要在国外使用的,也需要上述类似程序的确认。 1.由涉外公证处出具涉外公证文书。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正文、格式等方面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 2.经过第1步骤的涉外公证书,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公证和认证必须在同一区域范Χ办理; 3.将经过第1、2步骤的文书,送交相关国家使领馆办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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