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2年田女士与丈夫谭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女儿由田女士抚养,孩子父亲谭某按月支付女儿生活费每月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岁止。
但是谭某从离婚之日起至今只支付了一个月的费用,田女士多次催促要求谭某支付女儿生活费,他都不予理睬,谭女士应该怎么做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中,田某可以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数额的问题田某既可以按照离婚时双方约定的1000元每月生活费进行主张,也可以根据子女现在实际所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进行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田某要求谭某支付女儿抚养费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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