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赵某10年前与前夫离婚,法院判决儿子由赵某抚养,其前夫每月付300元生活费至18岁。但自离婚后,其前夫以没有正常收入或挣不到钱为由拒不给付,生活读书一切费用都是赵某一人承担。几天前,赵某前夫在工地上上班死亡,工地上赔了40万。赵某的儿子可以去分配这40万吗?赵某可以去追讨她本该得到的那笔抚养费吗?
解答:虽然赵某前夫已经死亡,但是其赔偿款在作为其遗产法定继承之外,应当有其孩子的抚养费以及生活补助费等等。因此,赵某的孩子应当作为赵某前夫的继承人对工地的赔偿进行法定继承,且赵某可以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要求获得该笔赔偿款中的部分,以作为其前夫应当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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