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继承人如何继承台湾的遗产?
1、本人赴台处理。自台湾当局于1988年11月开放祖国大陆同胞赴台湾探病、奔丧以来,祖国大陆的继承人若能赴台,则可亲自去台湾请领遗产;
2、可委托在台湾的亲友代领遗产;
3、委托第三地亲友。可在第三地(如香港、日本、新加坡、美国、英国等)找一个委托人,办好委托手续后,由委托人出面向台湾请领遗产;
4、委托律师。委托与台湾律师有业务联系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公司,由他们转委托台湾律师。司法部设在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由香港律师黎锦文和几位台湾律师组成的“海峡两岸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部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等。
涉外继承公证指南
涉外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一、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7.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网友咨询:父母房屋遗产已办四子女共同继承公证书,但到房产中心办理过户时,他们不办,又提出以下要求,是刁难吗?
房产中心要求: 1,要出示四子女的结婚证,或单身证明。2,还要各子女与各自配偶办公证书,确定配偶愿意委托你们四子女办理他(她)们对此房的权益部分,或者确定,他(她)们与此房无关。我的问题是:1, 继承法里有配偶的同等继承权说法吗? 2, 房产中心应该管这段吗?它们不是见到继承公证书就该办新房产证吗?怎么管那么宽哪?要让四子女在全世界各地各自再办配偶委托公证书,又要出多少费用和麻烦哪? 请专业人士赐教一下。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这个要求不合理的,你么可以去法院调解一下凭法院的文书要求房产中心办理,或者直接诉讼房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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