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涉外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 涉外继承是指在继 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到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到外国的因素 。主要表现为 :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法律事实涉外。
2、特征:
(1)涉外继承关系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
(2)涉外继承关系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3)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3、我国的涉外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36 条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其要点有三:
①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②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
(1)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我国在处理涉外继承关系时,对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的住所地法。
(2)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与我国涉外继承准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条约、协定的规定。这是对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的例外,是我国严守“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一般适用我国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网友咨询:放弃继承公证后还能更改吗
您们好! 朋友的父亲去世后留有一房产, 一共有四个子女, 现在有两个兄弟已经公证放弃继承, 他母亲也愿意把她的份额给他, 不过还有一个兄弟未签。 请问律师们如果这个事情不能马上处理好就是先搁在那的话, 已经签过的那两个人反悔的话,还可不可以再去公证处更改先前的放弃?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个人认为:在遗产分割前、本案中就是在房屋过户前,已经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可以反悔,但仍要通过公证程序或其它法定程序!因为: 1.继承权是继承人的法定权利,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即仅凭单方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所以其在有关财产权属未发生变更前,仍然可以对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做出变更,这就象曾与合同一般,在财产转移前或受赠人表示接受前可以撤销赠与! 2.如果不允许权利人反悔而又经过一段时间后,还可能发生放弃继承当时意料不到情况出现,进而违背放弃继承人的原来意思。 所以,在房屋没有履行法定过户登记手续前,可以对放弃继承的公证予以变更!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我国的涉外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一般适用我国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涉外继承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