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曹志强与葛小菲(均为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小孩出生后双方筹资开餐馆,曹志强负责经营,葛小菲在家照顾孩子。后来,曹志强经常不回家居住,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和冷战。葛小菲便提出离婚,曹志强表示同意。2010年,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半年后,葛小菲听说曹志强在离婚前经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质问曹志强,曹志强承认有此事。葛小菲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曹志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歧]
对该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葛小菲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理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葛小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得到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葛小菲是不知道对方存在过错而与之离婚的,所以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葛小菲离婚的原因是夫妻感情恶化,而非曹志强与他人同居所致,故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葛小菲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第一种观点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只要夫妻乙方存在上述行为,无论是离婚时还是离婚后发现,无过错方都可以请求赔偿。
第二,葛小菲与曹志强协议离婚表面上看,是因为葛小菲感到夫妻关系恶化而主动提出的,但实质并非如此。日常生活中,夫妻感情的变化一般受客观因素的影响,通常不存在无缘无故的情感恶化。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衡量能否准予离婚的依据。然而,由于夫妻感情问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往往无法直接凭第三者的感官去认定,因而通常需要对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客观标准去判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就规定了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的具体情形,其中就包括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有鉴于此,从本案葛小菲与曹志强协议离婚的内在层面去分析,双方夫妻感情恶化的真正原因实际是曹志强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双方协议离婚时,由于未谈及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因而葛小菲也就无法得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从事后曹志强被质问时才认可与他人同居事实的情况来看,其在离婚前和离婚时均在刻意隐瞒夫妻感情恶化的根本原因,表现出来的夫妻关系不睦完全是一种假象。如果葛小菲事先知道曹志强与他人同居,那么其对于离婚的态度自然也就不一样。另外,葛小菲虽主动提出离婚,但其自身并无过错。葛小菲协议离婚时由于不知道夫妻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因而也就不存在主动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并且葛小菲提出诉求的时间在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
小编结语:通过上述小案例可知,葛小菲虽主动提出离婚,但其自身并无过错。葛小菲协议离婚时由于不知道夫妻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因而也就不存在主动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并且葛小菲提出诉求的时间在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前夫离婚前养小三 离婚后发现可要求赔偿吗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第三者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