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目前有网友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得继承产生了疑问:我是前黄镇前桥村人,父母3年前过世了,家里有一亩半的土地。我出生在前桥,户口也一直在,能不能继承土地的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应针对承包地的具体类型,作出不同处理: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承包人”的内涵。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里的承包方也就是《民法通则》第二十七规定的农村承包经营户。该户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并非所有的家庭成员或者承包合同的签字人。农村中的实际情况是有些大家庭中,成年男子成家后并未分户,还是与其父母在一个户头上。这时的整个大家庭对外是作为一个承包方来承包土地的。至于户的确立,可以通过户口簿或者去户籍管理机构如派出所查询得到答案。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能继承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从这两条可以得出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有区别的继承制度:
1、在耕地与草地的家庭承包当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对承包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这里暗含的原因是家庭承包强调的是福利性及生活保障,且一般周期较短,如允许继承,将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造成损害。如前所述,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故当承包期内承包户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如果承包户还在,承包地由户内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耕种,不发生继承的问题;但当承包户的家庭成员死亡,造成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如该户只有一人,或者该户头上的成员全部死亡,这种情形下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故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承包关系终止,由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林地承包中,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享有继续承包经营权。允许林地继承,主要是考虑到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地承包的期限与收益周期均较长,投资大,风险大,如不允许林地继承,很难使前一承包方在其死亡时获得因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益,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滥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也易导致发包方与继承承包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当然,此时继承人对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为前提。对于那些另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或是取得了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都有权继承,即继承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中,承包人死亡或承包主体消亡的,其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继承承包。
因为国家鼓励人民群众对荒地的治理,而且承包人对“四荒地”的承包是有偿取得的,期限长,投入大。如此规定能充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提高土地利用率,因此对于这种继承人的身份也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为限。
说到这里,我们不妨在回头看一下文章开头网友的咨询: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我是前黄镇前桥村人,父母3年前过世了,家里有一亩半的土地。我出生在前桥,户口也一直在,能不能继承土地的经营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户内部分成员去世的,由其他户内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户内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按照法律法规,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目前,由于王先生的户口并没有迁入城区,仍然属于农村户口,所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因此,王先生是可以继承父母对那一亩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网友咨询二、我丈夫经营期间获得的收益我和儿子能继承吗?
我丈夫去年承包一块集体所有土地,土地用途为种植林木,承包期限30年。今年3月我丈夫突发疾病死亡。目前该承包土地还未到承包期限,请问,我丈夫经营期间获得的收益我和儿子能继承吗?是否有权继续承包这块土地?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而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50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承包。
因此,您丈夫去世之后,其承包经营林地期间获得的收益您和您儿子均有权继承。而且,在承包经营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您和您的儿子均有权继续承包这块土地。
网友咨询三、农村土地承包人死亡,非农是否享有继承权。
妻子是农村土地承包人已故。我是工人(已退休)是否可以享有继承权(30年合同期限未到).儿女也是非农是否可以继承?根据什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土地承包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你妻子属于农村户口,有权承包该村集体的土地,如果你妻子故亡后,法定的继承人(父母、配偶和子女)没有农村户口的,该承包土地就不能继续承包耕种,而须村集体收回,发包给其它的村集体成员。你妻子在承包期间增加土地肥力或者其它的投资,可以依法要求村集体或者新的承包人承担。
二、我国关于土地承包继承权的规定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1.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一是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间死亡的,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但该成员依法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二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的承包方消失,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应当获得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2.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
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继承没有明确规定
(一)《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收益可以继承,但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立法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的原因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没有了对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已经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而获得两分承包地,有失公平。”
(二)《物权法》之规定
《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从第124条到134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宣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明确了其物权的性质和地位,并设专章对此作出规定,是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重大完善。
(三)《继承法》之规定
《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土地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继续承包的人按照合理的价款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继承法》和《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只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可以继承,其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相互印证,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继承没有明确规定。
(四)《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物权法》128条、129条,《土地承包法》第32条到41条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作了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五项原则。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法律从维护耕地和农民的长远利益考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出严格限制,而且禁止将其抵押。当然“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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