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一项具有财产法性质与身份法性质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下来几类: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方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抚养所负的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8)其他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关于界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债务产生的时间是否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而言,夫妻婚前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的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
(2)债务产生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夫妻或家庭生活所需要。如果一方仅为满足个人需求,且具有非法性质,此债务有待进一步区别对待,因吸毒、赌博等产生的债务一律认定为个人债务;
(3)夫妻双方是否就债务达成合意。如果双方对债务达成合意,即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债务是否是一方行使家庭事务处理权而产生,一般而言,只要一方以共同名义在日常生活的范围之内产生的债务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一:夫妻分居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陈卫臣(男)与李安娜(女)系夫妻(文中人名系化名)。2011年5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2014年6月,陈卫臣向其弟陈小臣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1月,陈小臣向法院起诉陈卫臣及李安娜,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被告陈卫臣承认借款真实且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安娜辩称,虽同陈卫臣系夫妻但双方已分居生活,而且陈小臣和陈卫臣系兄弟关系,该笔借款存在虚假可能。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被告陈卫臣向原告陈小臣借款时,两被告处于夫妻分居状态,且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系兄弟关系,知晓两被告分居生活的事实。此时原告要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从举证责任、还是风险防范、公平正义方面考虑,都应当由原告自行举证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更为有利。综上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债权人陈小臣虽然举证证明借款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其还应举证证明“借款用途”的事实,即陈小臣还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网友咨询二: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吗?
2008年5月8日,被告黎某以养猪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信用社申请借款20万元,同年5月19日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给被告黎某20万元,月利率6.3‰,上浮48%,按月交息,到期本息还清,借款期限自2008年5月19日至2011年5月19日止,用被告周某所有的位于兴业县石南镇的房地产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借款20万元转账给被告黎某。借款期满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清本息,至今尚欠本金20万元和相应利息未还。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且该债务应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本案中,被告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养猪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信用社申请借款20万元,且被告周某在抵押担保合同上签了字,所以该债务无疑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网友咨询三:信用卡欠款也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深圳的张先生最近正在办理离婚手续,可有一个问题让他犯了难:前妻当月近一万元的信用卡债务,究竟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是否要与她一起偿还?
张先生认为前妻的信用卡主要是用于她个人的购物和消费了,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他的前妻认为本月也购买了一些日用品和小家电,算是家庭开支,所以应该由张先生与她一起承担。
婚姻帮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如果没有明确属于个人债务,都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离婚而免除。
张先生前妻的信用卡透支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同时她的信用卡支出确实也承担了一部分家庭生活花销,因此,该笔信用卡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张先生具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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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呢?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婚姻帮为您推荐本文,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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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也应当共同清偿。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