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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权判决后有关探视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核心提示:探视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便于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实践中孩子的探视权是很难执行的一件事。那么离婚探视权判决后有关探视权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该如何解答呢?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探视权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探视权是由《婚姻法》规定的,与直接抚养相对应的权利。所谓探视权就是父母一方在不直接抚养孩子时可以定期去看望孩子,任何人不可以剥夺其探望孩子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探视权是很难解决的一件事,小编以为大人的纠纷还是不要牵扯到孩子身上,双方最好协商好探视的相关问题,这样才不至于让纠纷更大,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探视权的内容

1. 探视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即父母离婚之后,子女由一方父母直接抚养,成为子女成长的主要责任人,与此同时,不负担直接抚养义务的另一方父母则依法产生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探视权与离婚父母的直接抚养权同时产生。

2.探视权的行使方式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对于离婚父母探视权的行使时间和方式有双方当事人协议决定,在协议不能达成的情况下,由相关法院予以判决决定。

就目前对于父母探视权现实执行情况的了解和统计,我国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两种:暂时性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其中暂时性探望主要是指非直接抚养人的父母暂时性、短时间的探望,这是目前探视权行使的主要方式。逗留式探望是指非直接抚养人的父母在事先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的时间内将子女接走共同生活并在限定的时间内送回的探望方式,此种探视权的行使是较长时间的。

网友咨询一:探视权包括哪些?

难道带小孩同住一久,不能有明文规定吗?孩子的奶奶说不让我去跨那个门了,我该怎么解决?咨询法律说就算争取到抚养权,也难带出孩子!因为男方家庭成员全是不讲道理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网友咨询二:孩子探视权怎么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判我看孩子,但对方不执行,法院到底能不能给执行?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你的诉请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是可以把对方当事人拘留并可以罚款的。

网友咨询三:探视权

请问,探视权时间有哪些规定,通常如何操作?

婚姻帮律师解答:

探视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便于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探视权已经通过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得以法制化,并在法律上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所以,在对方拒绝你探视子女时,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行使你的探视权。

3. 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事由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之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判定探视权中止的法定事由,给人民法院的裁判予以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中止探视权必须由当事人提出请求,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主动提出或者主动做出裁决。此外,人民法院行使中止探视权的权利必须以判决的形式做出,而不能选择调解或者是裁定。在实际工作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主要包括的情况有:具有探视权的父或母有精神病,具有严重的传染病或者严重的暴力倾向,有吸毒、赌博等不良的生活习惯,会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造成严重不适,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

中止探视权的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之后,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必须在人民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判决限定的时间内停止实行探望权,同时,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父或母一方可以凭借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拒绝另一方行使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文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据此,探视权的恢复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探视权的恢复必须以探视权中止事由消失为前提,即行使探视权不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良的影响;其次,即使中止探视权的事由消失,当事人仍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必须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申请依法作出恢复行使探视权的决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在中止探视权的事由消失后自行恢复行使。[2]

4. 探视权行使过程中的保障措施

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据此,我国目前探视权行使中法律明文规定的保障措施主要有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和有关个人单位协助执行两种。其中根据目前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包括:照看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其他相关人;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小学及中学;抚养子女一方所在的单位;妇联、居委会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通过这些部门的协调和帮助,经常并及时的做好相关的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疏导和被探视子女的父或母的教育工作,以保障探视权的顺利实现,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成功执行,同时也很好的避免由于相关问题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一定的心理创伤。

二、探视权如何执行

孩子的探视权是很难执行的一件事。首先,对于孩子的人身是绝对不能强制的,执行法院只能以作思想工作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方式,对其监护人施加压力,迫使他配合申请人探视孩子。其次,在监护人坚持态度蛮横,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是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予以惩罚,但法院对此会非常慎重。再次,就算监护人愿意配合申请人探视,但孩子死活不愿意见到申请人时,法院是无法强制执行的。通常这种情况,很难区分是孩子的本意,还是大人教唆的结果。最后,探视权的执行很容易陷入反复执行的僵局。今天执行法官去了,监护人让申请人看看孩子,明天法官不去了,又不让看了。法院没有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去反复执行一个人的案子,最后法官也不愿意再去了。

综上,申请人对于探视权的执行应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任何时候都不要放弃与监护人的对话沟通。对于孩子的抚养费,应按时、足额的交纳,让监护人切实感受到你对孩子的爱,换取监护人的信任。对于享有孩子抚养权的监护人而言,也应端正自己的心态。大人的恩怨与孩子无关,孩子有权利享受到父母双方的爱,应该多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将个人恩怨与得失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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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探视权,即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在探视权问题上,我们还是结合孩子的的健康发展去对待,双方协商做出最好的解决方案。离婚探视权判决后有关探视权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本文提供的探视权法律常识对您有所帮助。更多探视权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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