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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男子与小三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核心提示:第三者中国法律上含义是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第三者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第三者在民间称呼为"小三"、狐狸精。现实生活中第三者插足的现象越来越多,大部分的小三还是为钱而来,那如果男子与小三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可以解除关系?补偿协议是否有效?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第三者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2008年6月,黄浦区已婚男老董,瞒着老婆和二十出头的小萱谈起恋爱,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去年7月11日,小萱及其父亲赶至老董家中,发现老董还未和老婆阿梅离婚,遂发生争吵。

2008年6月,黄浦区已婚男老董,瞒着老婆和二十出头的小萱谈起恋爱,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去年7月11日,小萱及其父亲赶至老董家中,发现老董还未和老婆阿梅离婚,遂发生争吵。

老董和阿梅为了息事宁人,经协商,老董和小萱签订一纸“补偿协议”,约定“老董在2013年7月17日前支付2万元给小萱;2014年1月28日再支付小萱4万元,一起作为对小萱的精神补偿。劳动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不得干扰对方家庭生活和保持任何形式联系。”

去年7月15日,老董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小萱2万元。但阿梅觉得很窝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并要求小萱归还2万元。最后法院确认“补偿协议”无效,但小萱无需归还2万元。

律师说法:

1、“补偿协议”为何无效?

答:老董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小萱建立和保持不正当婚外恋关系,明显损害了阿梅与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且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而本案的“补偿协议”实质系老董和小萱为解除双方不正当婚外恋而签订的赠与协议,故该补偿协议应认定无效。

2、为何法院没判决小萱返还老董已支付得2万元?

答: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时阿梅在场,并且知道协议内容而没有反对,不属于老董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由于“情债”属于“自然之债”,对于已履行的部分,也不得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即对于老董已支付的2万元,阿梅不得要求返还。当然,小萱不得依据该“补偿协议”要求董建支付剩余的3万元。

投稿人:熊律师

2008年6月,黄浦区已婚男老董,瞒着老婆和二十出头的小萱谈起恋爱,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去年7月11日,小萱及其父亲赶至老董家中,发现老董还未和老婆阿梅离婚,遂发生争吵。

2008年6月,黄浦区已婚男老董,瞒着老婆和二十出头的小萱谈起恋爱,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去年7月11日,小萱及其父亲赶至老董家中,发现老董还未和老婆阿梅离婚,遂发生争吵。

老董和阿梅为了息事宁人,经协商,老董和小萱签订一纸“补偿协议”,约定“老董在2013年7月17日前支付2万元给小萱;2014年1月28日再支付小萱4万元,一起作为对小萱的精神补偿。劳动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不得干扰对方家庭生活和保持任何形式联系。”

去年7月15日,老董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小萱2万元。但阿梅觉得很窝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并要求小萱归还2万元。最后法院确认“补偿协议”无效,但小萱无需归还2万元。

律师说法:

1、“补偿协议”为何无效?

答:老董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小萱建立和保持不正当婚外恋关系,明显损害了阿梅与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且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而本案的“补偿协议”实质系老董和小萱为解除双方不正当婚外恋而签订的赠与协议,故该补偿协议应认定无效。

2、为何法院没判决小萱返还老董已支付得2万元?

答: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时阿梅在场,并且知道协议内容而没有反对,不属于老董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由于“情债”属于“自然之债”,对于已履行的部分,也不得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即对于老董已支付的2万元,阿梅不得要求返还。当然,小萱不得依据该“补偿协议”要求董建支付剩余的3万元。

小编结语: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双方签订协议时阿梅在场,并且知道协议内容而没有反对,不属于老董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由于“情债”属于“自然之债”,对于已履行的部分,也不得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即对于老董已支付的2万元,阿梅不得要求返还。男子与“小三”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第三者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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