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企业产权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离婚企业产权分割方式有哪些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
网友咨询:离婚时未对财产进行分割怎么办
您好,感谢在百忙中阅读我的咨询信 我2009年买的房子,房主是我,那时未婚,当时开了未婚证明,房子按揭30年,至今还在每月还贷。2010年结婚,2012年离婚,在离婚时,由于我和前夫都不懂,以为买房时开了未婚证明,是完全属于我的个人财产,所以没有分割,在离婚协议上写了“无财产”。最近我们小区开始办产权,我开了单身证明,带了结婚证,离婚证去公证处,却被公证处告知,我的房子由于有按揭,所以在我们婚姻期间的按揭部分属于两人共同财产。需要被分割。不然即使我的产权办下来,以后这个房子也是卖不了的,卖房子时需要他本人到场。(虽然我们没有闹僵,但我还是希望这个房子能够完全属于我,我要买卖自由,另外他跟我在不同的省,我不希望以后再打扰他,也不知道以后的事会怎么样)。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可以回离婚的民政局做“补充离婚协议”。可我们俩到原民政局,又被那边告知离婚协议一旦签完字,不能补充!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房子他是给我的,这点没有任何异议!当时在公证处他也说,还有什么协议能比我本人亲自承认,且可以签字画押更有效的,但都被公证处告知不可以,因为有法律规定) 我现在的问题:1 离婚协议究竟能否补充,离婚至今已有1年半的时间。如果花点钱找人能办么? 2 如果我俩自己另签一份离婚协议(在里面写清楚房子的分割问题),两人签字画押,再到公证处公正是否有效。(但公证处也说过这样也无效) 3 或者有其他的什么办法解决我的事,我现在就希望能快速的把房子做好分割,把产权办下来。希望房子完全属于我本人,我可以随意支配。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甚至说,要不我俩再领个结婚证,然后再离,在做一次财产分割,但我们俩都不希望这样,尽管在别人看来没什么,但自己心里还是很难接受。 不知您是否明白了我的表达。请您帮助解答!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因为你们当时是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财产未进行分割,后来要分割的话,可以两人当法院起诉办理,因为你们双方意见是一致,所以履行个程序就可以了,让法院简单制作个民事调解书,你前夫自愿将房产给你就可以了,交点诉讼费就行。民事调解书到什么时候都生效,如果你们不清楚的话,我可以帮你们代为办理,用不了多少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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