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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核心提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容易把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混淆,其实我国的新《婚姻法》在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同时,也规定了可撤销婚姻,采取的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行的双轨制立法模式。那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呢?在司法实践中,该怎么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婚姻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的差异比较:

(一)违反的要件不同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划分是以违反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几乎所有的采取双轨制的国家都把那种违法性程度严重的规定为无效婚姻,而把那些违法性程度相对较轻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二)认定方式不同

有些国家认为婚姻无效为当然无效,不必经过诉讼或法院判决,可撤销婚姻则必须经当事人或其他有撤销请求权的人的请求,依照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确定其撤销。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无效婚姻必须以诉讼的方式宣告,否则不发生无效的效力。可撤销婚姻在与当然无效制的无效婚姻相比,在认定方式上的差别还是十分明显的。

(三)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

在有些国家婚姻被宣布无效后,不仅对当事人有溯及力,而且还及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受胎而生的子女。而可撤销婚姻其撤销的效力仅从撤销之日起,但是有些国家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规定无效婚姻不影响该婚姻所生子女的权利,婚姻无效的宣告只对当事人具有溯及力;还有一些国家规定婚姻无效无溯及力,仅从法院宣告之日起婚姻始为无效。虽然各个规定不同,可撤销婚姻无溯及力是各国所普遍认同的,当婚姻为绝对无效时,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尤其是在子女问题上的区别十分明显。

(四)诉讼时效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通常为除斥期间,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归于消灭。而无效婚姻的诉讼时效并非如此,有的无效婚姻只要无效的原因存在则诉讼时效始终存在。

二、怎么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婚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一)规定的情形不同

属于无效婚姻的有四种: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相威胁。

(二)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无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具备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婚姻,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所需的实质要件。

(三)请求权人不同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因受肋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网友咨询:可撤销婚姻的两种情况,或者出现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况,领取结婚证后,强奸女方,请问构成强奸罪吗?

可撤销婚姻的两种情况,或者出现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况,领取结婚证后,强奸女方,请问构成强奸罪吗? 虽然是可撤销婚姻或无效婚姻,但最后都在婚姻办事处领取了结婚证,洞房强奸了女方,请问构成强奸罪吗? 还有女方能不能再令起一个案子,行政起诉婚姻办事处,由于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男方钻法律空子,以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为由强奸了女方。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看这个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是强奸罪,从这个概念来看并不排除婚姻关系的存在.但是由此并不能得出结婚与强奸没有关系的结论.按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在这四种情形中,除了第二种外,其余三种即可由单方的原因导致,也可由双方的原因导致.假定女方完全具备结婚的要件且对男方具有无效情形一无所知,此种情况下男方领取结婚证不过是一个形式而已,如果他追求的目的就是发生性关系,那应当成立强奸.反之,如果女方也不具备结婚要件或者知晓男方不具备要件的情况下又如何认定呢?至于可撤销的婚姻本身就带有胁迫内容,如果违约女方意志应当构成强奸.总之在这个案例中如何认定真实的意思表示很关键,因此,不能简单的说构成强奸,同理也不能说不构成.是否成立要看双方的行为,具体的情节,意思的表示等因素后依法综合认定.

小编结语:应注意的是,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虽然有很多区别,但它们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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