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清风是常州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总经理。他和妻子李甜儿是大学校友和恋人。毕业时,李甜儿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2011年8月,沐清风家里拿出20万元支付了全部首付款。由于当时感情融洽,沐清风同时把李甜儿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三年来,房价已经翻了一倍。2014年2月,由于沐清风常年在外,李甜儿有了外遇,沐清风愤怒之下提出离婚,但李甜儿提出应该分得一半房产,沐清风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于当时李甜儿前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李甜儿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因此没有任何证据。
后来由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李甜儿父母主动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的首付款是沐清风所付。于是法官提出,由李甜儿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万元的出处。李甜儿无法举证,案例最终得到了调解。
【分析】
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当在目前的房价中扣除沐清风的20万元首付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律师提醒】
要避免这种矛盾,保护自己的权益,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离婚时,双方就可以平分房屋,包括房屋的增值收益。二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产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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