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英今年60出头。继子洪某也已届不惑之年,是个盲人,以推拿为生。20世纪90年代初,阿英的前夫和洪某的母亲先后去世,阿英与洪某的父亲同病相怜,搭伙过起了日子。1年后,两人登记结婚,生活平淡安然。2013年,洪某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房子。原本平静的家庭,因为这套房子而风波骤起。阿英担心在继承的事情上与继子起纠葛,先一步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产份额。而继子洪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宣告父亲与继母长达20余年的婚姻无效。原来,洪某的奶奶与阿英的父亲是一母同胞的姐弟。阿英确认,她与洪某的父亲虽是表兄妹,但已经以夫妻身份生活多年,应该是事实婚姻。表兄妹“结婚”多年,事实婚姻还是无效婚姻?
法律解析
阿英和洪某的父亲登记结婚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故应为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违反该规定而登记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而且不受法律保护。
谁有资格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本案例中的洪某是阿英的继子,阿英丈夫的儿子,那么他有没有这个申请权,申请其父亲与继母的婚姻无效呢?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可以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了避免过多地干预当事人的私生活,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要加以限制,原则上应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内。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 效的具体情况不同,《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明确了有权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 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可见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三种情形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这里所谓“近亲属”,是指婚姻当事人的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谓 “基层组织”,是指婚姻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 及有关的国家机关。
综上,作为阿英丈夫的儿子洪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阿英与洪某父亲的婚姻无效。
小编结语: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可以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了避免过多地干预当事人的私生活,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要加以限制,原则上应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