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夫妻王先生与肖小姐都是某著名企业的白领,收入可观。去年孩子出生,就共同出资在开发区某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107平方米的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孩子的名下。今年3月份,张先生一次外遇使得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现在准备协议离婚,特意向笔者咨询:名下2岁儿子的房产能否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张先生认为:房子是婚后共同出资购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
肖小姐认为:儿子今后将随自己生活,因此房子理应归她。
【解析】:
该套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房子登记在两人孩子的名下是当时双方共同决定的,也是真实有效的。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偿接受财产赠与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其民事权利能力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样的。所以,张先生与肖小姐将购买房产登记于孩子名下,就视为为孩子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实现后,无非法定事由不能撤销,不能因为你们的婚变,而把孩子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父母一方的名下,这样做是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父母离婚时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法院一般也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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