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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宣告婚姻无效要注意什么?

核心提示: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那现实生活中宣告婚姻无效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宣告婚姻无效要注意什么?下文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宣告婚姻无效的具体程序

1、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法院判决而自始无效,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3、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己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判决书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权进行上诉,但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二审法院仅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

4、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决。

二、宣告婚姻无效要注意什么

处理无效婚姻问题,应注意把握如下要点:

1、无效婚姻只限于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的范围。

2、无效婚姻的无效原因是相对原因。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如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原因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3、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无效、宣告无效。即婚姻无效必须依诉讼程序宣告确认方才成立,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认定为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4、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其中,对以重婚为由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三种情况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

5、依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应注意程序上的特别规定。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且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而对于涉及财产和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调解,如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做调解书。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以判决形式做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上诉。

网友咨询:男方婚前隐瞒得了血液系统疾病,可以申请无效婚姻吗?

我的一个朋友和他老公谈了3年以后,两个人结婚了,可是还没有一个月,她老公就因病住院了,最终确诊是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和再生障碍性贫血,非常凶险,她看了老公的病历才知道,他老公得了血液系统的疾病,在01年的时候就发现了,断续住过好几次院,一直没有跟她说,因为他们两人一直是两地,军人的时间也不是很自由,所以3年里见面时间很少,而且他老公是军人,一直认为军人身体是很好的,一直没有发现这个疾病,她咨询了很多医生和病友,发现这个疾病不适合有夫妻生活,会加速疾病的发展.他老公在结婚后病情迅速发展,朋友估计跟夫妻生活有一定关系,她本人和家里人想知道这个到底是不是无效婚姻,可以撤消吗??具体的撤消手续是什么样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现在就你提出的问题作出如下回答: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下列婚姻属于无效婚姻:1.重婚的;2、双方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3.婚前患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这一规定,我认为你朋友的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关键要看她老公的疾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这一规定,你朋友的婚姻是不能撤销的。

二、无效婚姻的法定程序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由婚姻当事人或者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

2.无效婚姻判决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的效力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但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己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判决书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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