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能不能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不准许撤诉,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当事人再也无法从司法途径中获得任何有效的救济。众所周知,婚姻关系的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决定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随着人事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变化而变化、消灭而消灭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及时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的证据、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的证据等,并应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给人民法院,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因程序失误或证据发现、收集、提交的不及时,而招致败诉的结果,进而无法获得司法救济而丧失权益的憾事。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虽未登记结婚,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有配偶者已经有一个婚姻关系存在,如再行结婚,又产生一个婚姻关系,便产生前婚与后婚的重叠而构成重婚。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违反一夫一妻原则而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重婚属无效婚姻。
2、对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应包括直系血亲,也应包括拟制直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结婚,是保护当事人权益,防止疾病传播,提高人口素质,维护民族健康的需要。可见,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的结婚行为是十分有害的,属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但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必须有人民法院认可且具有合法鉴定资格的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任何部门不能任意解释。
4、未达法定婚龄者的。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始得结婚,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即行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
网友咨询:无效婚姻应怎么处理?
双方结婚后一方变性,能否以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婚姻关系自然解除来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民政部、最高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形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变性人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解除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处理。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及时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的证据、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的证据等,并应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给人民法院,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因程序失误或证据发现、收集、提交的不及时,而招致败诉的结果,进而无法获得司法救济而丧失权益的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