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根据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无论是哺乳期内还是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其出发点都应为了更好的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女方不适合抚养时应综合各方面因素,可由男方抚养。
【案情简介】刘某与石某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同居,2013年1月18日生一女石某甲,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吵打,自2013年10月,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女石某甲现在石某处抚养。因对非婚生女石某甲的抚养权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引起诉争。庭审中,刘某认可其系独生女且父母离异,现无固定收入。
上诉人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女儿石某甲尚在哺乳期内,应判决归上诉人抚养。一审判决归被上诉人抚养错误。
……被上诉人石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享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刘某与石某均要求抚养非婚生女石某甲,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从更有利于非婚生女石某甲的健康成长出发,认定非婚生女石某甲由石某抚养更为适宜。遂判决:非婚生女石某甲由石某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
二审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无论是哺乳期内还是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其出发点都应为了更好的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上诉人刘某暂无工作,被上诉人及其家庭经营船业、经济条件相对较好,且双方之女石某甲从2014年10月起,一直随石某及母亲共同生活,生活相对稳定。从更好的维护子女的利益考虑,非婚生女石某甲由被上诉人石某抚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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