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被告主张抚养协议书是迫于无奈所签订的,而且抚养费的数目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有另一名婚生女儿,该协议侵害了被告妻子及其婚生女儿的权利,该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情简介】被告李某与何某于2010年相识并同居。2012年3月7日,原告何某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母亲为何某、父亲为李某。由于被告李某已婚,2012年11月6日李某与何某就非婚生子何某的抚养问题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一、何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乙方(何某),甲方(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共计32万元,双方同意抚养费按照下列方式支付:1.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30000元;2.2013年2月9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0元;3.2013年4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万元;4.2013年9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7万元。甲方自愿照顾何某、何某一辈子,不离不弃,爱护一辈子。二、何某的户口、教育、医疗等所有事宜,甲方都要全部参与和负责。
《协议书》签订当日,被告李某向何某支付抚养费25000元。但此后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支付原告抚养费,原告因此诉诸本院。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又于2014年10月11日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0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李某与何某签订《协议书》,约定非婚生子何某由何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2万元,并约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协议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没有按《协议书》约定支付抚养费,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某已经支付抚养费45000元,尚欠275000元。原告何某要求被告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75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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