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家住东兴区南华小区的李女士与丈夫刘刚于2004年结婚,结婚后李女士与丈夫刘刚一直感情不和,李女士提出与丈夫刘刚离婚,但刘刚一直不同意。于是李女士便搬出去独立一人生活,这样一直分居已经6年了。今年李女士想到人民法院起诉与刘刚离婚。那么在这几年中,李女士和刘刚分居期间各自所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讲解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女士与刘刚只是分居并未离婚,因此李女士与刘刚在分居期间取得的工资等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当财产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时,该财产才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小编结语:通过上述案例可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女士与刘刚只是分居并未离婚,因此李女士与刘刚在分居期间取得的工资等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当财产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时,该财产才属于夫妻一方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