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的收入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该条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在不属于第18条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收入或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夫妻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显然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不属于上述第18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对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明确规定。所以分居期间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某双与妻子李琳于2008年3月签订一份分居协议,对当时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问题的处理作了约定,但因故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双方即依约分割财产,并各自分居生活。2012年6月,张某双起诉离婚。而李琳要求对分居期间张某双开办企业的资产及张某双依离婚协议分得房屋的升值部分进行分割。张某双认为,双方共同财产依离婚协议已分割完毕,此后无共同财产,故拒绝分割。
到底李琳有无权利对分居期间张某双财产进行分割呢?
由于张某双与李琳未办理离婚登记,分居期间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依分居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后,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阶段双方所获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所以,分居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