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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核心提示:夫妻债务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夫妻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债务的举证方面也是分为两种的:单方举债和共同举债。但是,离婚夫妻往往在债务问题上产生各种争执,那么,谁来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婚姻帮为您详细解读。更多夫妻债务举证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夫妻债务问题,显然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常态下,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都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无需债权人去举证否认;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于夫妻的另一方。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应如何确定夫妻之间的债务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一、夫妻共同债务怎么举证?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怎么分配,按照该条规定,常态下,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都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无需债权人去举证否认;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于夫妻的另一方。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怎么分配,审判实践中,法院都会根据该条规定精神,一概认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无需举证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否认的夫妻另一方。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既然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有平等处理权,那么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之时,就必须与另一方进行沟通、协商,以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债务,从法理上可认定为负资产,对于夫妻关系而言,如果是夫妻的债务,那么这个债务也同样是夫妻的财产,其处理也得双方达成一致的共识。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明示给夫妻之外的第三方这样的信息:你借钱给夫妻的一方,如果要想另一方也承担还款责任,你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或者让另一方知道后没有异议。

所以,《〈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怎么分配,除了用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小额举债外,要证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必须举出借债是“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所以认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

网友咨询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举证责任

1994年5月,被告刘某、李某登记结婚。1996年10月,被告刘某在原告徐某处购货两次,共欠款7340.89元。1997年5月,被告刘某同意给付原告徐某利息108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刘某追款未果。1998年5月,被告刘某、李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价9万元,由刘某分期付给李某9万元。后刘某下落不明,原告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给付欠款,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由原告徐某举出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显失公平,因她并没有和刘某、李某生活在一起,要让她知道该笔欠款用在何处,显然很困难。李某与刘某在一起共同生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推定她知道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由李某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查清案情,维护人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应由李某承担该笔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庭审中,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笔债务也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二: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陈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2011年5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2014年6月,陈某向其弟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1月,陈第向法院起诉陈某及李某,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被告陈某承认借款真实且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辩称,虽同陈某系夫妻但双方已分居生活,而且陈某和与其第的借款存在虚假可能。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被告陈某向其弟借款时,两被告处于夫妻分居状态,且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系兄弟关系,知晓两被告分居生活的事实。此时原告要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从举证责任方面考虑,都应当由原告自行举证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更为有利。综上分析,债权人陈弟虽然举证证明借款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其还应举证证明“借款用途”的事实,即陈弟还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即无法请求李某承担偿还的不利后果。

二、夫妻个人债务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三、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网友咨询三:离婚时如何判断夫妻共同债务?

我朋友以买房为由向我借了10万元一直没还,目前找不到他本人。我想尽快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起诉,但听说他在法院有一笔涉及个人借款的案件没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目前,他们夫妻双方已协议离婚,但还没有办理离婚证。请问,该阶段我的这笔借款以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是否适当?如果审判中没有判决配偶承担责任,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双方协议离婚后办理离婚证前的个人借贷,与一般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个人借贷判断标准是一致的,即负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果符合这个标准就可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但不同的是,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后办理离婚证前,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的基础欠缺,该事实可由夫妻一方作为非共同债务的抗辩理由。你作为出借人,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更加严格,证明难度也更大。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对于一方用于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的借款,即便是在上述期间,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如果审判程序中没有判决配偶承担责任,但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争议的,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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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应如何确定夫妻之间的债务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更多夫妻债务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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