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这里的“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
一、遗产分配的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但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具体主要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为多。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地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网友咨询一、遗产分配原则
有两口子生下了一男一女,后来离婚了,儿子跟了母亲,但户口没有迁出去。女儿跟了父亲。后来父亲又找了一后妈,没有结婚登记就生下了一个女儿。大女儿20岁了找了男朋友也是没有结婚登记就生了一个孩子。不幸父亲病逝,留下了一间价值60万元的房子,可房子的户主又是后妈。母亲已经有2年没有音信了。那个男孩子现在才15岁,无路可走了。那这种情况如何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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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看房产的产权证登记的是谁的名字,如果是父亲的名字要看房产的取得时间。如果是在离婚后取得的,那房产就与生母无关。再要看父亲和后来的配偶是否办理了结婚手续。如果没有办理结婚手续,那后来的配偶就不是继承人。如果后来办理结婚手续,那后来配偶就是继承人之一
2、如果是离婚后购买的,并且父亲跟那女人没有结婚,那房产是父亲个人财产,父亲去世后的继承人是父亲生育的子女。
3、私房跟户口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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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我的一个亲戚是不幸出车祸,赔偿几十万,她有一个女儿,一个儿子,还有老公,我想问一下,钱应该归谁,我亲戚的母亲应该得多少,按照国家规定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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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三)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四)照顾分配的原则 (五)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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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糖尿病去世,留有一百万不到的债务和三处房产,继承人有妻女和母亲,现在为了还债妻女准备卖掉其中的两套房子,因为要卖掉的房子中有一处是母亲通过房产交易手续过户给男子的祖宅,现在母亲想要回祖宅,请问有什么办法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遗产分配的注意事项
(一)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二)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因此,在继承开始后,确定遗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2、遗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
3、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和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的区分。例如,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虽然是以其个人名义所借,但用于家庭消费的,应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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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对法律定继承遗产的分割一案板由个各个继承人均等分配,但是存在特殊情况的除外,特殊情况要特殊处理。关于遗产分配的原则及注意事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遗产分配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