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性质的区分,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夫妻单方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的。如果确认属于夫妻一方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就只能向该人追讨债务;而要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就可以向离婚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追讨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夫妻单方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应属于单方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不予允许。为此,必须禁止通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违法犯罪行为或生产、经营等行为,拖欠贷款、税款、货款、借款、雇工工资、租金等,为逃避债务,假借离婚手段,将非法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夫妻或家庭所有财产协商分割给一方,另一方则单纯或主要承担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对此,无论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问题时,都要严加防范。一方面全面调查弄清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另一方面对当事人达成的有关财产、债务协议严格审查、监督,凡有损于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
5、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属个人债务。
网友咨询一(案例):夫妻单方对外担保,此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江苏银行某支行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刘某愿为建筑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还本付息,刘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后原告将刘某之妻卞某告上法庭,诉称刘某提供担保是发生在其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依法应对刘某所负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为婚姻期间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建筑公司提供担保,但系无偿担保,与家庭生活没有直接的关联,对家庭利益也无直接贡献,故该担保之债为刘某的个人债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虽《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也是有前提的,即该负债是为了“日常家事”。如何判定“日常家事”范围,主要是看夫妻一方对外的负债行为是否能为夫妻双方带来共享的利益,是否能够实现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即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
因此在本案中,刘某单方对外提供的担保系无偿担保,对此担保,虽被告卞某不能举证证明刘某的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能举证证明原告知道被告与刘某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但也并不影响“该债务与家庭生活没有直接的关联,对家庭利益也无直接贡献”这一事实。故而该债务系刘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单方债务离婚时由谁承担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网友咨询二:夫妻单方所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陈某某与罗某某于1989年冬季认识,于1992年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然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93年11月17日生育了女儿陈小某。结婚之后,原、被告建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子一栋。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从2009年起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了将近50万元个人债务,夫妻由此引发矛盾。2011年11月16日,陈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准予程某某与罗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各自债权债务各自担。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外的情形只有两种,即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或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在本案例中:罗某某的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陈某某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罗某某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罗某某的个人债务,亦不能够证明该借款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那么,对于罗某某以个人名义所借的50万元钱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陈某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网友咨询三:离婚后一方恶意透支另一方的信用卡,应该谁买单
林女士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主管,为了方便,林女士在银行办理了世界通用的主信用卡与附卡各一张,主卡由林女士自己持有,附卡则交由丈夫刘先生使用。半年以后,林女士和刘先生离婚,但是刘先生居然持着林女士给自己的附卡消费了近5万元。这种情况下,到底该由谁来偿还这笔款项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林女士申请信用卡以后,本应按照用卡规定和协议使用,主、附卡本质为一体,共同承担债务,林女士不能以透支行为是刘先生所为就拒不还款。林女士应该首先偿还银行的债务,然后向刘先生追偿。
相关知识推荐:
现在,当家庭遇到突发事故,很多人会选择借钱来度过危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些债务是需要夫妻一方自己承担的。那么,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家庭债务中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债务如何认定?【更多详情】
当感情走到尽头,夫妻双方自然做好了分手的准备。离婚时,夫妻双方一定要处理好夫妻债务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债务则由举债人个人偿还,另一方无需共同偿还。那么,哪些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债务如何处理。【更多详情】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在一定条件下夫妻双方约定的,仅由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债务。具体而言,究竟什么是夫妻个人债务呢,夫妻个人债务又包括哪些内容?夫妻个人债务应如何处理?对于以上问题,婚姻帮为您推荐本文,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详情】
小编结语: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债务需要由该方财产进行清偿,与另一方无关。更多夫妻单方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