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7月,万某离异后与李某认识并恋爱,此后,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当年9月,李某以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2009年10月,万某怀孕后,李某认为自己长期酗酒,害怕胎儿有问题,欲强迫万某引产,两人发生争执。2010年4月,医院确诊胎儿发育异常,万某做了引产手术。
万某与李某再次因怀孕之事发生争执后,李某将万某送回娘家,对其病情不管不顾。2012年2月,万某找到律师,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有财产8万元。
【维权】
律师认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按照法律规定,万某应分得部分共有财产。但本案中,双方同居期间买房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而法院也无法确认该房屋的共有性质。
万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同居期间经济补偿。李某辩称:涉案住宅房是自己购买的,万某没有出资,自己与万某不是夫妻,没义务支付补偿金。律师认为:李某的过错责任确实导致万某陷入困境,李某应给予适当补偿。近日,在法院调解下,李某付给万某经济补偿3000元,当事人之间的恩怨就此了结。
【说法】
律师说,本案中,万某的诉讼中涉及到财产分割,法院将视双方的证据而定,谁拥有房产证,房子就认定为谁的,而不会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因为,未婚同居不受《婚姻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