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某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了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后结婚,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按揭贷款。若干年后房屋增值,两人却要离婚,此时,房子怎么分?
律师解答:对于这个问题,《婚姻法》有原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若依前款规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有其独立偿还。
3、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即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补偿方法:婚后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还贷,按照夫妻共同还贷款与购房款的比例,折算出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钱款。由产权登记方向对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