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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不少夫妻离婚时因为债务的问题产生纠纷,那么哪些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认定一直是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大难点。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网友咨询一: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近日,我与刘智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刘智提供了一份欠条,称该欠条是自己炒股时向朋友借的款,提出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该笔欠款。但我一直都不知道有该笔借款。请问,刘智的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这笔债务应由刘智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相关知识链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为家庭正常生活需要的开支所负债务,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家庭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3)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有时由于离婚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从而可能形成婚后共同债务,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四种: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情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也有例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

(1)债权人与夫或妻明确约定是个人债务的,这种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在婚姻期间约定各自所得归各自所的,债权人明知债务夫妻有该约定的,还向夫或妻一方提供借款等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而债权人明知的证据由夫或妻提供证据证明。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网友咨询二:个人担保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去年年底,我老公为朋友的2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但借款到期后,他的朋友无力偿还,债权人在担保期内将我和我老公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我们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担保责任。我老公为朋友担保的事情我完全不知情,请问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为他人担保的债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债务,并非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你老公对外担保的债务,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你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网友咨询三:“感情债”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王大姐和丈夫结婚七年,期间因丈夫与一女子“结婚”败露而离婚。本以为离婚后可以找回自己的平静生活,岂料该女以不知“丈夫”结婚为由,向法院主张10万元的精神赔偿。并因“丈夫”无力支付,断定王大姐两人假借离婚来转移财产,竟向法院申请要将王大姐列为共同执行人,要求两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那么她的要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法律: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形除外。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夫妻俩财产AA,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此时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也按照个人债务来处理。那么,夫妻一方因侵权产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方交通肇事,另一方是否具有赔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考虑以下两点:一是夫妻俩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具体到本案,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纯属“丈夫”个人的侵权之债。王大姐既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此举也侵害了王大姐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使两人婚姻走向终结。因此,这10万元应当认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以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所以,该女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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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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