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父母同住,是“赡养”还是“啃老”?
【案情简介】多子女家庭的法定继承案件中,经常遇到一方主张其与父母同住,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而另一方却认为父母除需以退休工资及积蓄支付自身日常支出外,还需负担同住子女的日常生活费用,所以,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实为“啃老”,不应多分遗产。
【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官提示】法定继承案件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可以多分遗产,应综合被继承人的身体状况(如是否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陪护)、同住子女有无经济收入、其他子女对父母的探望情况等综合予以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对老人的赡养包括经济扶助和精神抚慰,因此,尽管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在住房等方面受到了“额外的照顾”,但不能就此认定其为“啃老”,除非属于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劳动、仅以老人的经济资助作为生活来源的情况。
二、父母购房时子女的出资行为是否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
【案情简介】父母在购买房改房时,部分子女曾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父母与出资子女并未就房屋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父母在世时,该房屋一直由父母居住使用。父母去世后,分割遗产时,出资子女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与父母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析产继承;未出资的子女则认为房屋为父母的共同财产,出资子女所付购房款应视为对父母的赡养或与父母之间的债权债务。
【政策背景】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法官提示】对于父母购房子女出资的情况,父母与出资子女就房屋权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原则上子女的出资行为不足以变更房屋产权归属,所购得的房改房应为父母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作为父母的遗产。对于出资子女的出资额,可以作为父母向其所负债务以遗产进行清偿或在分割房屋份额时予以考虑。
三、各继承人均主张继承房产又无力支付补偿时,遗产房屋的分割方式?
【案情简介】父母生前购买的房屋,父母去世后作为遗产由多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的处理。尽管各子女均希望由自己继承所有遗产房屋,但均无力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法官提示】对于遗产房屋,各继承人可协商由一人继承所有,并就其他继承人所应继承的份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补偿;如各继承人均无力支付补偿,可以通过明确各自继承比例的方式就遗产房屋共有。今后,各继承人可通过出售遗产房屋、分割售房款或出租遗产房屋、分割房租等形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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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男,58岁。年轻时与杨女恋爱生下一子(杨明),后因故未能与杨女结婚,杨女带着儿子与他人结婚。高某与刘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抱养一子高甲。高甲结婚后与父母分开居住。2007年高某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家中有房屋一套价值48万元,财产10万元。高某的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还有两个妹妹。高某去世后,刘某为高某的遗产继承问题与其他人发生争议。 问:(1)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法定继承中的第一法定顺序人 (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高某的遗产继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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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高某与杨某所生的儿子、高某母亲及高某的妻子及养子。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