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同居17年没领证 男方去世后房产归儿子
2008年,章平花19.8万余元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与李丽一起居住。2014年,章平因病死亡。因为生前没有固定工作,章辉在2011年至2013年之间,向章平汇款4万元。2014年5月,李丽代章平办理了低保。在共同生活期间, 李丽对章平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两人未共同生育子女。章平去世不久,章辉就把章平留下的房屋在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公证书记载:“被继承人章平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章平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且离婚后生前未再婚,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章平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章辉一人继承。”章辉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以45万元的价格售出。李丽将章辉起诉到法院,要求将这套房产的实际转让价格45万元平分。
经江岸法院审理认为,章平死亡后,其名下的房屋应作为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章平的继承人为章辉。李丽与章平共同生活17年,相互之间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应适当分得章平的遗产。章平的房产已由章辉变卖,所得价款45万元由章辉占有。故李丽从房产变卖所得价款中适当分得9万元为宜,剩余36万元由章辉所有。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所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只是同居在一起,94年后法律上是不承认这种婚姻关系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能互相继承对方的遗产,除非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但是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网友咨询: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还有没有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还有没有法定继承人?
婚姻帮律师解答:
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法律的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只是同居在一起,94年后法律上是不承认这种婚姻关系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能互相继承对方的遗产,除非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但是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