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顾老伯的姨妈符某于1998年死亡,死亡时82周岁。符某的配偶、父母均先于符某死亡,符某独子戴某,也于1999年死亡。戴某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且终身未婚,无收养、领养的子女。符某、戴某生前与顾老伯共同生活,并由其养老送终。符某和戴某生前均没有立下遗嘱。
符某生前在本市有一处旧宅,2009年6月被拆迁,拆迁应得的补偿款13万余元被暂时保全于拆迁部门,拆迁部门认为,必须凭有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方能领取该笔补偿款,也就是说,顾老伯想要继承这笔符某留下的遗产,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获得遗产继承权,但是法院明确答复顾老伯,因为没有明确的诉讼对象,法院不予受理此类案件。
2012年11月,顾老伯找来一家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认为,199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中明确:“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分得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也就是说,只要能证明顾老伯是被继承人符某、戴某“抚养较多的人”,他就可以继承所有遗产。
公证员到房屋拆迁部门,符某、戴某生前所住地及顾老伯住所地的村委会、街道、派出所了解情况,对符某、戴某生前的邻居、朋友进行询问;对符某、戴某的墓碑进行实地查看。经过全面的核实后,发现顾老伯确系符某、戴某的主要且唯一抚养人,符某、戴某无其他法定继承人,顾老伯可以取得全部遗产,应该出具公证证明。凭着这份公证证明书,顾老伯如愿得到了拆迁补偿款。
【律师解析】
《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这是我国基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给予非继承人一方,在履行较多抚养义务时可以依此提出补偿的规定,上述两条也成为非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依据。在本案中,符某、戴某和顾老伯一起生活多年,且一直由顾老伯照顾,因此顾老伯有继承、符某、戴某适当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同时依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的明确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分得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因此顾老伯有继承符某、戴某全部遗产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拆迁办在办理拆迁补偿款时,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通常需要权益人提供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在本案中,办理房产拆迁时,符某、戴某已经死亡,且顾老伯也非符某、戴某的法定继承人,想要向法院起诉证明自己享有遗产继承权,因没有明确的诉讼对象,法院在受理上存在困难,在此种情况下,可通过公证机构证明自己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公证文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也容易得到拆迁办的认可。
网友咨询: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继承人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赵甲有死姊妹,其长兄已亡多年,赵甲先已死亡,那么,赵甲长兄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属赵甲的父母的遗产,则赵甲长兄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如属赵甲的本人遗产,则赵甲长兄的子女,无法定继承权。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