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遗嘱,我国婚姻法与继承法都未对这种遗嘱作相关的规定,但是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细则》中承认了该遗嘱的形式。夫妻共同遗嘱具体指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夫和妻,基于共同的目的,在同一个共同意思下所立的一份遗嘱。
一、如何设立夫妻共同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形态,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上都未对其作明确规定。
首先,夫妻共同遗嘱在法律上虽未明确规定,但其仍然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及(或)其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并且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细则》中亦对共同遗嘱的公证办理作出了规定,该《细则》第15条第2款规定“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其次,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除应遵循《继承法》关于遗嘱订立的相关要件外,还应具备:
1、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无效婚姻下的“夫妻”设立的共同遗嘱因不具备共同基础,所以不能设立共同遗嘱。
2、夫妻双方都具备立遗嘱的能力,任何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共同遗嘱无效;
3、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设立该份遗嘱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双方不能在共同遗嘱中剥夺生存一方的遗嘱撤销权,否则就会限制生存一方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
二、夫妻共同遗嘱有哪几种
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张德福、魏文娥夫妇生有一子一女。老两口想把身边最大的财产——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留给他们疼爱的孙子张凡。在孙子一岁半时,儿子张大军与妻子离婚,孙子也被判给了其母亲抚养。1998年3月26号,两位老人共同立下了一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内容是:我们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决定我们两个人中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另一方继承。后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儿子张大军继承后留给孙子张凡。其他人均没有继承权,我们夫妻二人无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更改或撤销本遗嘱。
2000年4月,张德福去世了;相隔不到一年,2001年2月,魏文娥也离开了人世。正当张大军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时,却收到法院的传票,自己被妹妹张小兰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得部分房产。这个消息让张大军感到意外。因为对父母生前立遗嘱的事儿妹妹是知情的,如今母亲去世还不到一年,妹妹就怎么敢公然违背老人的意愿提出分房产呢?当他拿着父母的共同遗嘱来到法庭时,意外地发现了第二份遗嘱。原来母亲在父亲去世3个月后立下的,内容是:我现在决定撤销1998年与丈夫张德福立的遗嘱,根据目前我的生活起居状况,将房产在我百年以后遗留给小女儿张小兰继承。而且这份遗嘱也进行了公证。
这是一则典型的夫妻共同遗嘱引发的纠纷,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一纠纷,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司法实务中也有不同的争议。下面就不同内容的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做不同性质的分析。
根据夫妻共同遗嘱内容的不同,可将夫妻共同遗嘱分为两大类:形式上的夫妻共同遗嘱和实质上的夫妻共同遗嘱。
1.形式上的夫妻共同遗嘱
形式上的共同遗嘱,指虽然在遗嘱中包含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遗嘱人,但遗嘱内容中是遗嘱人就各自合法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订立各自的遗嘱,并约定各自的生效条件等,该种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实际上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独遗嘱的形式的组合,二者在办理遗嘱继承时并不会产生相互影响。
此种共同遗嘱在英国法中称之为“单纯共同遗嘱”,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遵照普通遗嘱的法定形式,将他们的遗愿写入同一书面文件之中,并不是作为一个遗嘱,而是作为各个立遗嘱人的单个遗嘱发生效力[2]。
在上述案例中实则就是张德福、魏文娥夫妇就各自所有的一半财产,分别直接表述为在各自去世后将自己个人所有的份额留给自己的儿子张大军一人继承。这样即使在张德福去世后,魏文娥新立遗嘱:“将房产在我百年以后遗留给小女儿张小兰继承”。那么该房产将一半由张大军继承,另一半由张小兰继承。这种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在生效时还是与一般遗嘱一致,各自生效。因而在办理遗嘱继承时产生争议的可能性也不大。
2.实质上的夫妻共同遗嘱
实质上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就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二者之间不可分割。此种共同遗嘱在内容上往往具有相互制约,不可分割性,并且通常约定该遗嘱不可撤销等。
此种实质上的共同遗嘱在英国法中称之为“相互遗嘱”,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相同条件下,相互授予对方利益的书面文件,并且在遗嘱人之间还订有不得撤销的合同。这种相互遗嘱不仅是共同遗嘱,而且已具备继承契约之特征。
针对实质上的夫妻共同遗嘱而言,根据内容的不同,又可将其分为三类:夫妻之间互相指定对方为受益人的共同遗嘱;以共同财产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共同遗嘱;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共同指定第三人为最终受益人的共同遗嘱。
(1)夫妻之间互相指定对方为受益人的共同遗嘱
在上述案例中,实则是张德福、魏文娥就房产立有共同遗嘱:我们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决定我们两个人中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另一方继承。
针对该种内容的共同遗嘱,以一方死亡时该遗嘱生效,生存方的遗嘱内容即失其效力。也就是说张德福去世后,张德福的遗产由魏文娥继承。而魏文娥想就自己的财产立遗嘱,显然是魏文娥的权利。假设魏文娥新立公证遗嘱:“将房产在我百年以后遗留给小女儿张小兰继承”。那么该房产将全部由张小兰一人继承。
(2)以共同财产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共同遗嘱
在上述案例的基础上应改编为张德福、魏文娥就房产立有共同遗嘱:“我们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决定我们去世后将房产留给孙大军继承。”
针对该种共同遗嘱,必须在共同遗嘱人均死亡后才发生效力。一方死亡后,活着的一方得自由行使共同财产权,但要受到遗嘱内容的拘束,不得进行与遗嘱相违背的法律行为。前述共同财产中属于魏文娥个人所有的部分并未生效,因而魏文娥就该部分财产立新遗嘱:“将房产在我百年以后遗留给小女儿张小兰继承”,应当有效。那么,该房产应当由张大军与张小兰各继承一半份额。
(3)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共同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共同遗嘱
在上述案例的基础上,应当改编为张德福、魏文娥就房产立有共同遗嘱:我们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决定我们两个人中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另一方继承。后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儿子张大军继承。
针对该种夫妻共同遗嘱,其生效时间应分两个阶段: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相互继承的内容生效,生存方依遗嘱取得遗产;当最后一个遗嘱人死亡,遗嘱全部生效,第三人依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在前述案例中,也即张德福去世后,其遗产归另一方继承的条款生效。此时张德福的遗产部分应当归属于魏文娥。假使魏文娥一直未变更、撤销共同遗嘱,待魏文娥去世后,前述房产由其儿子张大军一人继承。
网友咨询一、夫妻共同立遗嘱可以吗?
我的丈夫离婚并有一女,归女方。我们说好将来所有的财产都只归我们两自己的孩子所有,与他和前妻之女无关系。为此我丈夫写下了遗嘱。但为防止一方先死亡后,另一方撤销遗嘱重新写,所以我想问问,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立下一份遗嘱吗?也就是说在我们夫妻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自己亲笔书写遗嘱,写明我们之间的所有财产只归我们自己的孩子,与他的前妻之女无关,不论谁先不在人世,另一方都不得再重新立遗嘱。而且要更改遗嘱必须夫妻双方都同意,任何一方不能擅自更改或撤销。这样合乎法律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这是可以的,最好采取公证人,订立遗嘱得需要,拿到公证处去办理也可以。还有一点得注意,丈夫或者你走后的遗产到底多少,只是按照他走后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捐赠,到底把哪部分捐赠得著名,防止以后作为你们的家庭的财产分配时候产生矛盾,最好提前约定清楚,可以把房子或者什么作为主要的捐赠物品,主要还是公正。
网友咨询二、夫妻共同遗嘱,约定不得变更?
是这样子的,我的父母在生前立了一份遗嘱 约定死后房产四分之一给女儿 四分之一给儿子 若一方先死亡 另一方仅有居住权 不得变更此遗嘱 现在他的儿子想独吞遗产房子面临着征收 如何才能保障我的权益?
婚姻帮律师解答:
女儿方可以就此房屋的产权继承,提起一个继承诉讼。然后由法院判决具体的房产分配。最后房改或者征收依据此法律文书确认补偿对象。
网友咨询三、夫妻共同立遗嘱可以吗?
我的丈夫离婚并有一女,归女方。我们说好将来所有的财产都只归我们两自己的孩子所有,与他和前妻之女无关系。为此我丈夫写下了遗嘱。但为防止一方先死亡后,另一方撤销遗嘱重新写,所以我想问问,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立下一份遗嘱吗?也就是说在我们夫妻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自己亲笔书写遗嘱,写明我们之间的所有财产只归我们自己的孩子,与他的前妻之女无关,不论谁先不在人世,另一方都不得再重新立遗嘱。而且要更改遗嘱必须夫妻双方都同意,任何一方不能擅自更改或撤销。这样合乎法律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夫妻之间依法存在互相继承的权利,但可以自书遗嘱注明属于夫妻双方的各自财产均属儿女所有,并注明属不可撤销的遗嘱即可,当然,有条件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将共同遗嘱做公证是最稳定的做法,因为公证遗嘱是各种遗嘱中效力最高,最不可撤销,最具执行力的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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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当前,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现象时有发生,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相信看过小编为您整理的夫妻共同遗嘱的设立及分类这篇文章,您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相关内容已经有了了解。更多夫妻共同遗嘱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