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东、苏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苏娴随马东到深圳打工,期间二人多次发生矛盾,在同居一个月后,苏娴离开深圳回娘家,后马东要求离婚并返还婚前给付苏娴的86000元彩礼,苏娴同意离婚,但拒绝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马东起诉离婚,被告苏娴同意离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彩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故其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一项,原告向本院陈述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也予以承认,故其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二项。原告工资扣除保险外为4100元,且无其他负担,其工资收入足够保障其生活,原告起诉要求的情形不属于法律的三种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