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在中国很多的农村地区的男女双方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仅举行了婚礼而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很普遍,但双方一直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共同生活和生育女子,且亲朋好友和邻居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当事人自己也认为虽然没有结婚证但属于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事实上,我国法律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夫妇才是合法的夫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件背景】
2010年春节,经过5年恋爱长跑的王女士与张先生举行了婚礼,但由于双方事情耽搁未进行结婚登记。同年7月生下一子。2011年,王女士的单位向外开拓业务,王女士于是被派驻外地且经常出差。工作上的成就无法弥补家庭角色的缺失,2012年5月,双方以夫妻关系不和平静地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13年底,张先生再次恋爱,并以夫妻名义与一名叫小兰的女性长期居住在一起。2014年1月间,二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王女士在得知张先生重新结婚的消息后,心有不甘。“我们虽然没有履行婚姻登记,但事实上我们已经举办了婚礼,应该属于事实婚姻,现在,我们都还没有‘离婚’,他就和其他女人又结婚,这不仅背叛了婚姻,也是法律不允许的。”王女士立刻以张先生、小兰犯重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控诉。令她没有想到的是,一审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重婚罪不成立,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王女士与张先生在一起生活的性质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机关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结婚关系。
张先生和小兰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书属于婚姻法保护的合法夫妻关系。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王女士控告张先生重婚的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其要求追究张先生重婚罪的请求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八条,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