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时务必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来,否则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而且公民在订立遗嘱时,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以免在遗嘱确认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一、有效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合法有效应满足下列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网友咨询一、自立遗嘱是否有效
我有一些房产 我想我百年后指定某个人继承 所以想立下遗嘱 请问立遗嘱一定要到公证处找公证员吗?自已书写一张再收藏好是否有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自立遗嘱可以不公证,同样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分以下几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等,只是公证的遗嘱效力要更高一些。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被篡改怎么办
1、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指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包括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即遂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剥夺其继承被其杀害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未遂的,即被继承人未死亡,人民法院也可据此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不论基于什么动机而杀害被继承人的,只要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法律上都应当剥夺其对被其杀害的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为争夺遗产而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行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也包括即遂和未遂两种情况。如果继承人不是以争执遗产为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实施杀害行为的该继承人仍然有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的,只要实施了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即丧失对被其遗弃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权利。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从时间的长短、手段是否恶劣、残忍,后果是否严重,社会影响大小等方面,具体的加以确定。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时间较长,手段比较恶劣、残忍,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比较坏,就可以丧失经被虐待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篡改遗嘱、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继承权,或者因此造成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继承人由于伪造遗嘱、或者篡改遗嘱、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所以篡改遗嘱,侵害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3、依据《继承法意见》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网友咨询二、立完遗嘱后能再改么
要改的话需要见证人和立遗嘱的人一起去改么,如果见证人有5个,那重改的时候需要5个人都签字么,要是5个人中有一个没签字,这遗嘱还能改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立完遗嘱后能再改的,可以以重新立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网友咨询三、篡改遗嘱是否必然丧失继承权?
文建国以前是一位优秀的建筑工程师,2000年因工程事故不幸瘫痪,早年妻子离异,现住大儿子文庆豪家,另有小儿子文庆杰,女儿文庆萍。大儿子和儿媳有虐待老人的行为,小儿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只有女儿定期交抚养费并予以探望。2008年老人生病,女儿出了80%的医药费并照顾老人直至老人病故。大儿子在整理后事时发现遗嘱:老人要将名下的房产由三个子女平分。大儿子和小儿子偷偷改成女儿没有份额。文庆萍知道后将两位哥哥告上法庭。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的出现的虐待老人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仍然是比较常见的。《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大儿子文庆豪经常虐待老人,其行为已经构成《继承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从而丧失继承权。
2、小儿子文庆杰仍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文庆杰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所以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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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很多公民在订立遗嘱时,都没有考虑到法律规定对遗嘱生效的要求,当遗嘱被宣告无效,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时,很有可能会就此产生纠纷,更严重的是有的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二擅自修改遗嘱,如果您遇到了上述问题,可以参照小编为您介绍的相关内容来寻求解决方法。关于有效遗嘱条件及遗嘱被篡改的法律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有效遗嘱条件及遗嘱被篡改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