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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协议存在的误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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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时,当事人往往会存在以下误区:

误区一:夫妻财产协议经过公证才生效。

只要夫妻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作用和证据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可见,公证后的夫妻财产协议,在日后夫妻财产纠纷诉讼的各种证据中,其可信度是较高的,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

误区二:通过夫妻财产协议来限制对方及其子女对自己财产的继承权。

有再婚夫妻在财产协议中约定:某房屋产权属归丈夫所有,妻子及其子女对该房产不享有任何权利,包括继承权。丈夫希望通过这样的约定使妻子及其子女主动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但是,继承权的放弃在财产协议中进行预先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继承权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事先的放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明确这一点,对于以解决子女继承问题为目的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夫妻尤为重要。因为如果丈夫通过和妻子订立前述协议,以为自己子女的财产继承问题得到了保障,而忽视了遗嘱的订立,那么一旦丈夫亡故后,如果妻子对继承权不表示放弃,则前述“继承权放弃”的约定,对妻子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财富的综合规划至关重要。

误区三:夫妻财产协议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如二人离婚,不受夫妻财产协议约束。

这个认识是错误的。有个一案例可以解释这个问题:南京一单身爸爸赵军再婚后,对妻子承诺:“我对你是一心一意的,我的房子车子存款都是你的……”,并以此为原则订立了夫妻财产协议。他本以为能白头到老,可以不分你我,谁知5年的光景就把爱情消耗殆尽。妻子执意离婚,并要求赵军净身出户。庭审中,赵军抗辩称:“那份协议是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婚姻不在了,协议也不存在了。”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夫妻有权约定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对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人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并无“如二人离婚协议无效”等条款,因此对赵军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可见,夫妻财产协议一旦合法有效,就受到保护。二人离婚与否,不影响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另外,为保证夫妻财产协议合法有效,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首先,订立夫妻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

其次,从内容上来说,夫妻财产协议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夫妻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夫妻财产协议的客体。

再次,从形式上来说,夫妻财产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应亲自签署,不适用代理。因为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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