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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受害方可多分财产吗?

核心提示:《婚姻法》第46条第3款规定离婚案件中遭到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加害人予以赔偿损害。

【基本案情】

梁某、李某结婚后,双方经常有争吵打闹的情况,甚至报警处理。梁某诉至鱼峰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该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还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某甚至有殴打梁某之实,梁为此还多次拨打110报警,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自2014年4月分居。在此之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鱼峰区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还根据李某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决梁某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宣判后,李某认为一审法院财产分配不公,向柳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有殴打梁某的事实,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从维护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在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受害人既可以要求加害人直接给付金钱赔偿,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通过多分财产实现求偿目的。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多次殴打梁某,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而《婚姻法》第46条第3款规定离婚案件中遭到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加害人予以赔偿损害。最终,法院支持了梁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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